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规范我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工信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资源〔2023〕129号)要求,现就做好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沈阳市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可委托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对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评价期为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自然年度等期限评价)。
二、评价程序
(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4.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5.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8.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材料
9.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10.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2.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3.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4.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5.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6.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备案(产废企业可不在该区县),由区、县(市)工信部门汇总报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材料需保存五年以上。
(五)区、县(市)工信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评价报告提出书面备案意见,备案信息要同步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区县(市)、评价期(年月日-年月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区、县(市)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对上报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工信部门应掌握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废企业情况,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自季度终了10日内报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服务力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价报告要及时给予备案和公示,此项工作将纳入全面振兴新突破绿色低碳发展赛道考核内容,对推动工作不力的区、县(市)将给予扣分处理,并通报批评。市工信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开展督导,协调有关事项,对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四)未尽事宜按照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沈工信发〔2022〕90号)等文件执行。
联系人:赵鹏飞 联系电话:024-23768563
邮箱:zy-sgxj@shenyang.gov.cn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