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3〕30号
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15YAE51
法定代表人:冯*均
住所:化州市S284省道禾化村路段****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对你公司营运的化州河西产业聚集区水质净化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污水排放口DW0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色度分别为159mg/L、82.6 mg/L、5.7 mg/L和700倍,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06-020)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31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会上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进水浓度过高导致出水超标;2、采样频次不规范,且监测报告未送达企业,程序违法;3、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影响;4、本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进水浓度过高不是超标排污的法定免责理由;2、瞬时监测值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的证据使用;3、本案采样及监测报告作出时,未有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监测报告;4、你公司前次违法行为已被我局行政命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存在连续性,本次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10%、超标20倍以上23%”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