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就《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处理管理指南——废水碳源综合利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指南规定了废水碳源综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处理管理指南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技术内容要求、 管理内容要求和发布实施行业。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废水作为碳源综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处理相关管理要求。 涉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要求。
为贯彻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助力我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废水处理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处理,我厅组织省环科院编制了《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处理管理指南——废水碳源综合利用(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向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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