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个正面清单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环境违法移出正面清单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汪家寨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洗煤厂有2个原煤堆场,分别为245原煤堆场和125原煤堆场。245原煤堆场面积约4000平方米,实际堆存面积约1000平方米,该堆场周边建设有喷淋设施和高度为4米的防风抑尘网,原煤堆放最高的高度为3米;125原煤堆场面积约5000平方米,实际堆存面积约2000平方米,堆场周边建设有喷淋设施及高度为5米的防风抑尘网,堆放的最高高度约为6米。上述2个原煤堆场周边均建设有喷淋设施和防风抑尘网,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矿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2022年10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矿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案件启示】
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落实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却不自觉守法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移出正面清单管理,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有机融合,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案例二】
赫章县联创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移出正面清单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赫章分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联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线上旋转窑的窑头有烟尘跑冒滴漏,未完全收集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8万元。2023年7月,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案件启示】
赫章县联创矿业有限公司被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却不自觉守法,生产线上旋转窑的窑头未完全密闭、引风机功率小造成烟尘跑冒滴漏、未完全收集到脱硫设施处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履行主体责任不够。
【案例三】
开阳县康健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移出正面清单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接到群众投诉,称“冯三镇安坪村一养殖场往农户土地内排放大量粪污,大量粪污沉积在土地内,土地下方水井水质受到污染,影响正常生活用水。”经核实,投诉件中的养殖场为开阳县康健牧业有限公司经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污泥池内设置有一管道,管道从厂区安装至冯三镇安坪村野鸡堡组土地内用于粪污还田还土,由于未及时翻耕,土地内滩积有大量黑色粪污,导致下方红林组余家水井水质异常。经委托贵州金洋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水井的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余家水井水COD浓度为196mg/L、氨氮浓度为9.92mg/L、粪大肠菌群为16000个/L,超过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限值。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万元。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022年12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案件启示】
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因信用良好,无群众举报,无违法行为,是开阳县5家正面清单企业之一。在成为正面清单企业后,该公司放松了环境管理,在进行还田还土时负责看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红林组余家水井水质异常。为督促其余企业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社会主体责任,除对该企业实行行政处罚外,还按照正面清单管理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