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7月26日发布的《宁夏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宁夏将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创新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并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以加强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该方案明确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四个等级: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和低风险企业(Ⅳ级)。针对不同环境风险级别的单位,将实行差异化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将对Ⅰ级和Ⅱ级单位进行不少于2次的督查,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则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的督查,对Ⅱ级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督查。对于Ⅲ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查。督查的重点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建设气体净化设施情况、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企业编制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情况和每年开展培训演练情况等。而Ⅳ级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此外,《方案》还强调了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单位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该方案规定,已纳入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如果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取缔,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可以退出差异化管理范围。退出的企业必须确保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
此外,自治区级开发区将根据入驻的危险废物高风险及以上企业数量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和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当入驻的Ⅰ级和Ⅱ级企业总数达到或超过10家时,将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其他情况则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应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确保危险废物的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涉及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利用或处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