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大气〔2023〕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4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部分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工商制冷和灭火系统维修、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备案。现将审核结果以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
经我局审核,上海天菡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通过从事含ODS工商制冷维修备案;贝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2家企业通过从事含ODS回收备案,合计36家(名单见附件)。
截至目前,本市通过从事含ODS的工商制冷和灭火系统维修、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的企业共计九批426家。
二、监督管理要求
通过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于次年1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填报《上海市含ODS制冷、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和OD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经营单位活动年度报告表》,报告上年度ODS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并按时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确保一线操作人员每五年接受专业培训一次以上。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通过备案的企业加强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上海市从事含ODS工商制冷维修、回收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名单(第九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抄送: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