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先后发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国标,以及油墨、清洗剂等多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印刷行业VOCs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提出了新要求。
为进一步削减印刷行业VOCs排放,我市按照衔接国标、行业领先、技术可行的原则,对2015年发布的原《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15)进行了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按照全过程管控思路,从含VOCs原辅材料、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台账等方面,对我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国标及当前技术发展,主要拓展了标准管控范围,由VOCs扩大到全部大气污染物;完善了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管控类型、检测方法等与国标实现全面衔接,对溶剂型油墨、清洗剂等产品加严限值,促进源头替代;调整了有组织管控指标,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管控环节、VOCs处理效率要求;细化了无组织管控要求,承接国家要求实行全链条管控,创新提出车间微负压等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可促进印刷企业进一步推动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与管控,规范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有利于提高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先进工艺技术发展,保护车间工人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标准落地见效。
附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