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桑德国际旗下公司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顺义区污水处理厂被水务局提前22年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一事引发行业关注。
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与京禹顺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公司对顺义区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25年,自商业运行之日起计。
据了解,2014年北京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挂牌转让,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获得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接管运营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同年开始实施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及扩建工程。
2015年9月3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授权顺义区水务局与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签署《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将污水处理厂规模从8万立方米/日提升扩建至18万立方米/日。特许经营期为自生效日起30年,至2045年9月30日止。
离2045年9月30日特许经营协议到期还有近22年时间,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却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发出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内容,京禹顺公司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截至水务局实施临时接管前,污水处理规模未达到约定的18万立方米/日;未进入商业运营日;未提交履约保函等。且经地方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公司拒不改正。因此,顺义区水务局依法决定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京禹顺公司特许经营权。
而最近,政府临时接管之后的连锁反应出现了。6月1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书京环境监察罚字〔2023〕15号,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涉嫌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如下:
责令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根据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为120.89元/吨)的4.5倍予以处罚即二百四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罚款。
而对于超配额排放温室气体的原因,据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在听证会的申辩,与政府临时接管有着莫大的关联:一是碳排放配额发放不合理导致配额不足;二是2021年3月顺义区水务局对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至今公司没有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致使公司资金周转异常困难,运营亦举步维艰,员工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并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
但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碳排放配额的核算方法对外公开,具有透明度、公开性和合理性,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5020XP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李天路北50米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是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2021年度实际二氧化碳排放19607吨,你单位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已履约15095吨,尚有4512吨未履约,属于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履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碳排放交易注册登记簿网站截图、碳排放成交均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碳排放配额发放不合理导致配额不足;二是2021年3月顺义区水务局对顺义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至今公司没有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致使公司资金周转异常困难,运营亦举步维艰,员工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并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复核,我局认为碳排放配额的核算方法对外公开,具有透明度、公开性和合理性,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境监察听告字〔2023〕15号)、《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报告为证。
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根据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为120.89元/吨)的4.5倍予以处罚即二百四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单位: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