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4《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全法》,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06《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推动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提升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促进有效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产品设备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07《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
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08《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待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包括固化体和固定体)的特性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废物包的特性鉴定。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9《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0《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1《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2《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3《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4《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1.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3~0.6mg/m3,测定下限为0.8mg/m3~2.4m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3 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16《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