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
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全省
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监督指导,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鉴别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鉴别结论应用期。鉴别结论生效后,因法规政策、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为不属于固体废物或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结论不成立的,鉴别委托方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在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采样检测,并出具鉴别报告。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控制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文所列能力和要求,开展鉴别工作前应当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不得委托未经注册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平台公开鉴别报告的,鉴别结论不得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鉴别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要求外,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做到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判定严谨、编制规范、结论明确。
(三)鉴别结论的生效和应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按《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附件2)执行。危险废物鉴别结论生效后受到异议的,鉴别委托单位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异议评估出具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原结论是否失效。
(四)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指导,组织建立省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鉴别报告异议受理评估、鉴别报告抽查等技术支撑工作。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及时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应用到环境监管中。对经国家或省级抽查发现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通报有关企业停止使用原鉴别结论,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发现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从2023年起,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厅书面报告辖区鉴别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附:1.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首先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的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对上述经判断不属于固体废物、或者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报告应当分别明确判断结论,其中对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明确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代码。
四、鉴别方案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指标,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5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五、采样与检测。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根据鉴别方案进行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关键环节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包括现场采样如有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24个月。
六、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
七、鉴别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通常情况下,鉴别报告按要求在信息平台公开满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其结论可作为该企业该废物危险废物属性判定依据。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被申请报告结论正确的、或者按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后再公开的,其结论可作为该企业该废物危险废物属性判定依据。对省级专家委员会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文附件2)向国家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
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对针对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的浙江省内鉴别委托方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省内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附图。
三、形式审查
专家委员会收到针对省内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技术评估。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针对非省内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
(二)相关异议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异议评估申请。
(三)其他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应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等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从专委会成员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选举专家组组长,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从专委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
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开。
附: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