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删去其中的“鼓励和”。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税务等单位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统一接入省政府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产生量”修改为“数量”,在“贮存”后增加“利用”,将“档案”修改为“管理台账”。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执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相关标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施工方案,执行建筑垃圾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工具运输,并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利用和处置。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精装房。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替代产品的生产、推广使用和塑料制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纸制、布制以及其他易于降解的餐具和可重复利用包装物等物品的研究与开发。倡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促进高效梯次利用;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等方式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
删去第二款。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其中,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产生量”修改为“数量”,“转移”修改为“运输”。
将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情况,纳入环保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核”修改为“对下列行为进行审核”,“监管”修改为“监督管理”,第二项修改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处理”,第三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申请领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许可证”。
将第二款中的“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修改为“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