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
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8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11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发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霍爱兵
联系电话:024-62788579
邮 箱:gyc.ssthjt@ln.gov.cn
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84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
(四)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依据《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评估针对本省提出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出具省级评估意见。
(三)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每年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专家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固废与土壤工作事务室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专家委员会和省生态环境厅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针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等工作,及时梳理形成全省鉴别情况清单并定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组成,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2.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3.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5.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专家委员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专家委员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等。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在开展专家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试 行)
一、使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图1。
三、形式审查
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及时评估。以下形式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鉴别委托方不在我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
(二)支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评估申请。
(三)其他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应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战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最终评估意见。
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
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开。
图1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