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强化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业企业污水规范排放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1年9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焚烧和擅自倾倒废树脂粉及废电路板。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12月17日,夷陵区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夷陵区公安局于2022年1月23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
2021年10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宜都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含废矿物油残渣、残液等污染物质的废水通过移动水泵和软管抽排至初级沉淀池旁雨水沟排放。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1日,宜都市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宜都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
2021年9月30日,宜昌市流域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宜昌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分期缴纳了部分罚款。
案例四
2021年12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兴山县某建材公司将厂区内泥水罐末端连接软管,生产废水越过带式压滤机及沉淀循环池,由泥水罐直接排入河流。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兴山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配电设施实施查封。
2022年3月8日,兴山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3月21日,兴山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兴山县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