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深圳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被纳入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可这家企业却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了一家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最终被下达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90万。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就是有了“保护伞”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案件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某深圳的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021年3月,广东省韶关市和深圳市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线索,会同韶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对这家公司进行了联合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这家电子科技公司委托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公司转移、处置废荧光废水、废脱模液等危险废物共计14.62吨。
「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这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这家电子科技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同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在这个案例中,这家公司虽然被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但并不等于国家对该类企业降低要求,或者不管不顾,听之任之,企业的生产经营,依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管和群众的监督。
延伸资料: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之所以设立“正面清单制度”就是为了分类监管和差异监管,实现科学配置执法资源,从而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正面清单只是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切实助力生产工作。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将通过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
2021年4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