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各地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截至2022年2月底,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已注册289家鉴别单位,注册数量较多的有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5省(直辖市)的注册数量占已注册鉴别单位的一半以上;还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无注册鉴别单位。
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鉴别单位注册情况分布
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知》发布后,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逐渐增多。但在个别地方,具有鉴别经验的专家人数仍相对较少,针对鉴别过程以及鉴别结论进行管理的方法等也还在探索中。
为提升鉴别过程以及鉴别报告质量,确保鉴别结论科学可信,加强鉴别过程以及鉴别单位的管理至关重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整改制度。在鉴别过程中,可通过鉴别单位定期提交鉴别进展情况(如季报)报告,及时发现鉴别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程序上的问题。通过整改及时纠正,避免带“病”鉴别,更可避免最后返工带来时间与费用上的浪费。
二是设立留痕制度。为督促鉴别过程中各方主体全面履职,厘清责任,建议设立留痕制度。鉴别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如鉴别委托单位、鉴别单位、检测单位以及相关专家,通过留痕制度,相关主体各负其责,确保鉴别结论科学。
三是健全回避制度。各地在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已能比较规范地履行主动回避制度,即“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申请回避情形。比如,异议评估单位、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认为参与异议评估、复核与评价的专家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价的,有权申请回避。另外,为公正起见,参加过同一鉴别方案(报告)评审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异议评估、复核与评价中应当回避。
四是确立信用制度。现阶段对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违规行为,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手段。因此,为增强震慑力,建议完善鉴别中各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对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不负责任等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在多领域进行限制。这样有助于明晰各方责任,督促鉴别各责任方形成合力,提升鉴别质量,为
危险废物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