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包含司徒某戌等4人非法倾倒毒性
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司徒某戌等4人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涉及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电池行为。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之一的电池材料,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因违法处置造成污染,将与为了环保目的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相悖。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以下简称“浸出渣”)23067吨,以每吨318元的费用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非法处置。
司徒某戌、司徒某协又将上述浸出渣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某峰等多人,分别运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等地非法处置。李某贤受陈某峰指使,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其中4700多吨浸出渣分别运到恩平市东成镇某砖厂和新会区沙堆镇某砖厂进行非法倾倒。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此案涉案
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毒性强、污染地域横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人的职业经历所体现的正常认知水平,认为作为运输行业经营者,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及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有一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
刘竹梅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风险,推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