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我局拟定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gutichu@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望积极参与,并感谢支持!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平台注册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应先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注册码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申领。而后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进行注册,无需注册码。
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注册码。申领时应提交《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码申请书》(见附件2),并附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
鉴别单位在信息平台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二、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鉴别委托方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包括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未完成专家评审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委托方应通过信息平台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复查鉴别单位的相应资质能力。
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
三、异议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鉴别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市鉴别委员会完成评估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市鉴别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以下简称“国家鉴别委员会”)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鉴别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评估意见及修改后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鉴别委托方应及时将鉴别结论及根据评估意见修改情况报告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可登录信息平台查看本辖区内鉴别报告相关情况。
四、鉴别结论应用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市鉴别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鉴别委员会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五、组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我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市鉴别委员会。市鉴别委员会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属地原则,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的环境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各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生态环境部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码申请书
3、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
2021年10月11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 刘智雯
联系电话:8767170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且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
附件2
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注册码申请书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为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为便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向贵局申请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码。我单位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单位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邮箱×××。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签字,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鉴别方案。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鉴别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言。包括鉴别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和技术路线。
2.鉴别对象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过程的详细描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特征污染物分析。
3.固体废物属性判断。包括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及依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的判断和依据等。
4.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包括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5.采样工作方案。包括采样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6.检测工作方案。包括检测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7.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三、报告内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鉴别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和技术路线、鉴别对象概况等。
2.工作过程。包括鉴别方案简述、鉴别方案论证及修改情况、采样检测过程。
3.综合分析。包括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依据。
4.结论与建议。根据检测结果,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做出结论,提出后续环境管理建议。
附件包括鉴别方案、采样记录和检测报告、技术论证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等材料,具体内容根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确定。
四、质量控制。鉴别过程中的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检测等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应当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鉴别报告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所述危险废物鉴别质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