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1998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在危废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先后已经历了2008年和2016年两次修改[1]。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改善危废的管理办法。故在2020年11月27日,新版《名录》发布,将于2021年正式实施。随着新版《名录》的推出,作为危废处理处置大户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定会产生巨大变化。
1 2021版《名录》的改变
根据国家发展的新需求,依据“问题导向、精准治污、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初即开始了新版《名录》的修订工作。通过对比现行的《名录》[2],作者发现新版本有如下变化:
(1)新版《名录》增加了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了8种危废[3]。新增危废主要来源于化工、冶炼加工及环保行业。同时删除合并了一些在实际生产中并不存在、定义过于宽泛及易混淆的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的修改将进一步精准定位危废处理处置工作。
(2)有13种危险废物新增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环节豁免。其中处置利用类豁免将主要引流至现有的协同处置设施中。而对于运输类豁免危废,满足“防雨、防漏、防撒”的三防运输工具可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前提下运输废物,这将为产废者提供更加灵活和便利的运输,也将极大地提高处理危废的效率。
以上改变,使得《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组成完备的危废管理体系,更加贴合现实生产[4],且实施起来也便于其危险废物的管控及治理,与国家卫生安全防治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风向相一致。
2 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行业的发展
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是20世纪70年代国外学者LAWRENCE提出的以水泥生产为主体的污染物减量化的一种处置技术理念[5]。由于其处理污染物能力更强且经济效益良好,国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发展很快[6]。随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等一系列的标准推出后,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行业得到飞速发展[7]。
2014年,我国仅有16家水泥企业获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仅占当年获证企业总数的1%。而近几年,取得许可证的水泥窑协同项目数量增加了近10倍。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规模见图1[8]。
图1 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规模
虽然水泥企业对于危废运营管理较为分散,一般情况下也无法完全参与危废的收集、运输、检测、预处理和焚烧整个流程,但部分处置类豁免危废的去向将对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产生影响。
3 新版《名录》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带来的影响
可以确认的是,新版《名录》实施后,一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的方式即将产生一定的变化。对于处置类豁免污染物,一般危险废物处理成本更高,故将其作为普通废物处理明显更为经济。而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优先利用现有的如水泥窑等可用于协同处置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这使得部分水泥企业协同处置过程中在满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的前提下,不需要持有许可证就可以处理部分豁免危废。
以2016年《名录》改版为例,在2016年《名录》的废物豁免名单中,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被认定为处置类豁免危废,即在处置过程中不将其作为危险废物管理。飞灰协同处置不再是持有许可证的水泥企业的“特权”。据资料统计,2020年新增的31家获得许可证的水泥企业中,有13家的许可证中不再加入焚烧飞灰这一选项。其中四川省新增的两家水泥企业在处理危废名单存在HW18的危险废物,但其中特地将代码为772-002-18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剔除在接收处理范畴中。可见,水泥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对于处置豁免危废存在一定的消极性。
新版《名录》增加了1种全环节豁免危废和9种利用/处置环节豁免危废。其中3种新增处置类豁免危废明确处理优先利用水泥窑设施进行处理,有: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碱煮渣(钨渣)、氰化尾渣和废水处理污泥。这些处置类豁免的危险废物在处理时,一般水泥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故在作者看来,随着新版《名录》的实施,水泥企业会迎来新一轮的转变。没有许可证的众多水泥企业也可以处置危险废物,降低了水泥窑处置危废的门槛。这对于一些想要进行产业绿色化的水泥生产线是一个好的信息。一些水泥生产线申请许可证的必要性同时也会降低。对于有实力申请的水泥企业而言,其在申请的许可证中也会避免添加处置类豁免危废,以提高其许可证的竞争性。
4 结果与讨论
由于新版《名录》中增加的处置类豁免危废将会优先利用水泥窑处置系统处理,可以看出在随着新版《名录》实施后,
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会继续受到欢迎,部分年份较久的水泥企业可进一步借此完成产业绿色化。而对于其他水泥企业来说,其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积极性会降低,且在申请中也不再包含处置类豁免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