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检察机关一例适用民法典对污染环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马某等11人因非法跨市
倾倒电镀污泥325吨分别被青田县法院判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费用127.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31.56万元。
陈某、王某分别为台州市两家电镀企业负责人。为了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的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王某多次将各自企业的电镀污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开环保五联单的方式,私下交由没有
危废处置资质的马某处置。
马某联系王某某、林某负责电镀污泥的运输和倾倒处置。王某某安排李某等人负责驾驶运输,在管理人员丰某、谭某的帮助下,将电镀污泥过磅并运出厂区。林某则让林某某等3人多次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非法填埋,共计325.87吨。经鉴定,上述非法倾倒的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环保部门的专业指导下,陈某等人积极对两处倾倒现场的电镀污泥进行了清运和处置,耗资166万余元,及时防止了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进一步扩大。今年5月18日,青田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等1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1名侵权人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还要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主犯马某、陈某、林某、王某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他7名从犯判处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同时禁止11名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此外,11名被告人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58万余元。
4名主犯因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