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危废露天堆放于厂区而被处以19.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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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出击
2021年4月,无锡市生态局执法人员对惠山区某橡胶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废包装袋、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并有废包装袋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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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意见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且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非
危险废物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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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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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案涉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在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有规定,但未有对应罚则或者处罚幅度不高。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明确设定了罚则,并对以上违法行为设定了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幅度,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本案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学习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区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依法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否则,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制裁,将是违法者不可承受之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无论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都需要设置专门贮存场所,那么危废暂存间应该如何规范设置?
一、危险废物贮存间相关标准规范
标准: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建设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规范:危废收集、贮存涉及的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指南:涉及危险废物的环评内容评价指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危废转移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产生危废企业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二、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来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三、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和检查要点
①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②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防渗要求,防渗要求: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渗漏收集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③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等等。)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④危险废物堆放要求;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人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安要求填写。
危废库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⑤危废间应配备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