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9月16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仓库中堆放有4吨桶三相渣,属于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翻阅查实,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上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叁拾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企业日常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记录凭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台账记录可以清晰了解到企业各类危废产生、转移等准确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的责任和义务;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 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此前“固废法”的 10倍, 最高达500万元。要求
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就是《新固废法》新增的内容之一,对该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危险废物申报;务必严肃做好台账规范记录工作,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