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向清远偏远地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屡禁不止,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震慑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一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现向社会进行公开警示报道。
案情简介
小三江镇抛石界非法倾倒危废现场
2019年1月15日,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政府反映,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抛石界S263线公路边被倾倒一堆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用包装袋装好,有刺激性气味,目测约有5吨以上,现场未发现嫌疑人员和车辆。
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现机构改革后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以下简称“连山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初步判定被倾倒的固体废物为
危险废物,立即会同小三江镇政府对污染现场做好防护、警示工作。经资质单位鉴别“本次采集8个固废样品,其中3个样品的PH检测值小于2.0,超过危险废物腐蚀性标准限值(≥12.5或≤2.0),达到超标份样数下限,是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2月25日,连山分局将该案移交连山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于2019年11月连山县公安局锁定案件犯罪嫌疑人后办理了网上追逃,并于2019年12月赴重庆、湖南两地将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7月14日连山县法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废炉渣倾倒在公路边位置上,倾倒的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连山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3.66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到现场鉴定取证
本案是连山县首例因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而被法院判刑处罚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对于打击
危险废物倾倒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本案由国家行政机关当原告,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予以纠偏,此判决对于促进企业主动治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进一步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有着积极推动作用。在联合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倾倒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