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3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一起
危险废物致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议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加。
【案情回顾】经查,X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赁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村一处空地用于贮存收自A公司的含废油漆渣废稀释剂(属危险废物),贮存现场土壤沾染有废油漆渣。在完成案件取证工作后,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对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场所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鉴定评估。经鉴定,涉案场所土壤受到一定程度污染,赣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磋商现场】会上,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磋商,对生态环境损害产生的应急处置费、
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处置费、鉴定评估费(含采样检测费)、土壤恢复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等进行了责任划分,赔偿义务人X某及A公司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随后,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今年起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认真落实好该项制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赣南大地的蓝天、碧水、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