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危废产业网讯:3月1日,据休宁县法院消息,2月26日上午,该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2021年首例污染环境罪案,陈某进、凌某辉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相应缓刑),处罚金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退出违法所得;禁止该4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进于2018年底,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凌某辉相识,后两人商议使用废旧电路板进行非法冶炼,提炼半成品铜锭牟利,陈某进负责提供原材料废旧电路板和冶炼所需的焦炭煤等材料,凌某辉负责提供非法冶炼场、搭建冶炼炉等设备,提供工人住宿场所等,陈某进按实际冶炼一日支付凌某辉1万元作为场地租赁等费用报酬。
2019年7月至9月,陈某进多次雇请货车将废旧电路板共计90余吨从苏州市某金属市场运至休宁县东临溪镇凌某辉提供的冶炼场内,由陈某进雇请工人在夜间非法冶炼。冶炼场内日常监督、管理由陈某进安排其哥哥被告人陈某才负责,冶炼出来的半成品铜锭由陈某进对外出售;期间凌某辉及其安排的被告人程某良带货车过磅并运至冶炼场。
2019年9月27日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举报,对该冶炼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在利用废电路板作为原料冶炼加工金属锭的行为,及时对该冶炼场进行查封,查扣原料废旧电路板15.37吨、半成品铜锭0.74吨。截止案发,该冶炼场先后冶炼废旧电路板70余吨,陈某进出售铜锭非法获利40余万元。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涉案冶炼用料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进、凌某辉、陈某才、程某良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赃及生态修复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