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陈某某租赁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新城村18组村民房屋用于贮存废矿物油。陈某某以200元/桶的价格收购废矿物油,并将其收购的废矿物油通过面包车运输至租赁的房屋贮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矿物油共计8吨,并全部贮存在租赁房屋内,在准备转卖废矿物油的过程中被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并制止。
调查与处理
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20年5月26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陈某某在复盛镇从事非法收购、贮存废矿物油活动。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非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行为,并责令其将贮存的8吨废矿物油交由有
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鉴于陈某某主动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支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陈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法律条款的适用及处罚金额的判定。
1.陈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法律条款的适用。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调查过程中,无法查实陈某某违法所得有关证据,故采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陈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处罚金额的判定。鉴于陈某某及时将收购的废矿物油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因有利可图,个别人心存侥幸,选择铤而走险,为此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通有奖举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新修订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通过本案,希望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个人或单位引以为戒,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