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在即,生态环境部有关人士表示,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未涉及或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生态环保和修复的关键问题。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有记者提问,长江保护法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内容。如何加强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对此,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别涛认为,就内容而言,长江保护法注重了三个突出,明确了四个禁止,提出了五个保障,明确了六个要求。
比如,注重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协调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二是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相互之间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管理执法的信息。三个突出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的空间管控的要求,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的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要求产业布局结构应当于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别涛指出,这实际上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三线一单”的要求。
别涛说,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法还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的防治内容。别涛介绍,比如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这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
同时,对于长江流域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
危废非法的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提出了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加强风险防控,加快危化品的搬迁改造;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在保障措施上,长江保护法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对于破坏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跨区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严格执法。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别涛举例说,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者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是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同时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的要求,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要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别涛表示,这些保障措施、新的禁止性要求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更严、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生态环保部门将严格履职,坚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