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危废产业网讯: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江某某、潘某某、恭城县某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调解结案。
涉案工厂生产车间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江某某与潘某某成立了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并在恭城县内某村山场建设厂房生产硫代乙酸,在调试生产中未产出产品。在江某某授意下,生产工人将产生的62.38吨化工废渣用袋包装后,就地掩埋在厂内挖的土坑内,土坑内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潘某某知晓该非法处置行为未予以制止。
案发后对已遭掩埋化工废渣进行挖掘清理
案发现场挖掘清理出的化工废渣
案发后,经桂林恭城生态环境局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案发现场的化工废渣进行采样,经检测,该批化工废渣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右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在开庭前该被告人已与具有
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将涉案62.38吨危险废物运至处置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
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21年1月7日,恭城县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未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正式出具了调解书。
从深入现场调查、督促被告人联系废物处理公司
处置危险废物,再到法庭上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结,既节省了司法诉讼资源,又有力的消除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实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环境一直是恭城县检察院工作的重点,接下来该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接受网络举报、邀请公益保护监督员参与案件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从源头上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