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黄山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
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全文如下: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收、存、转”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降低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切实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及社会源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环境风险高等问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高效的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到2021年末,力争将全市80%的产废量较少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
二、试点内容
(一)规划布点。本次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的布设通过从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地理位置、辐射范围区域等相关因素考虑。拟在全市设置3个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主要服务区域和功能如下。
1.徽州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辐射范围主要为黄山市东片区,主要涵盖徽州区,歙县及周边区域,该区域是我市主要工业企业集中区,现有2个化工园区和2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较多,危险废物总量较大。
2.休宁县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主要服务于黄山市西片区,主要涵盖休宁县、祁门县、黟县、黄山区、屯溪区、高新区及周边区域。该区域内产废总量较少,但小微企业数量偏多且分散,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前往收运处置意愿不强,服务不主动,且常有违约行为。
3.屯溪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主要服务于黄山市中心城区,主要涵盖屯溪区、高新区及周边区域。该区域内4S店、机动车维修单位、各类实验室较多。
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或者合作建设收集暂存点;鼓励我市现有持证收集经营单位在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种类,建设收集暂存点;鼓励市场化建设和运营。
非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建设的收集暂存点,须与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最终处置协议。
(二)收集范围及种类。根据黄山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收集对象为全市工业企业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各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及废弃化学品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严禁收集医疗废物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试点单位仅限于在黄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三)试点要求。试点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面积不小于1000m2。
2.至少有2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收集、贮存的范围、规模、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过许可要求。须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受意向书,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环评、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要完备;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者环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者阻水堤);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的,贮存库要有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设施。
5.有相应的收集运输工具,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
6.有降低设备故障或者断电影响的措施;有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和长筒靴等)。
7.有下列保证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台账记录制度。试点单位须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2)内部监管制度。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
(3)人员培训制度。清晰描述涉及
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须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或者爆炸的应对等。
(4)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三、组织实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对该试点实施方案正式批复后,我局予以公示,各试点单位可在公示后向我局提出试点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设施进行审核,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经公示和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载明对应试点单位名称、地址、收集种类、区域范围等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四)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收集种类和规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试点单位结束收集工作,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代为处置。
(五)试点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等行政措施;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1.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3.违反法规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4.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5.因管理不妥,在收集、中转、运输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6.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1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1.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2.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3.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14.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5.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6.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试点期限及调整
首次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点的试点期限暂定3年,3年后进行服务状况成效评估,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适当增加或减少收集暂存点数量,调整收集暂存点的收集类别,解决
危险废物收集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
国家如出台新的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及转运管理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法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对危废超期贮存,不规范贮存和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积极引导产废单位参与试点工作。
(二)强化日常监管。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将收集试点单位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督促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