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多而散导致的
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24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 “疏堵结合、企业自律、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原则,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创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手段,破解转运难困局,降低小微企业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成本,逐步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管”的规范化管理目标,从严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环境风险,不断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试点单位选择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245号)“2020年起,各市开展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试点单位选择按照“减少环境污染风险、合理规划布局”原则,优先选择已对经营场地做过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标准要求贮存场所的单位,原则上全市不超过3家。
三、试点单位收集范围
收集范围:开封市辖区。试点单位对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维修行业除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产生量50吨以下的环境应急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进行收集服务,具体见附件。附件中未尽的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方可收集。其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四、试点单位要求
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有关规定,落实以下责任和条件:
(一)集中转运场所。试点单位新建集中转移场所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包装容器,分类分区收集贮存,并在适当位置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必须有泄漏液体导流沟及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量不小于总贮存量的1/5;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冲洗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者环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要有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设施;配备应急防护设施及救援物资。试点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60%。
(二)运输工具。试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开展运输。
(三)人员配备。试点单位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四)收集及转移处置。从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危险废物需办理纸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要求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应与有相应类别经营许可证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确保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收集后转移处置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五)制度措施。有保证危险废物安全收集转运、贮存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等资料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专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内容,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每季度向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试点收集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终止收集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存档管理。
符合条件的收集试点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申请函、环评报告及批复、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县(区)分局审核意见等资料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申请试点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并确定收集的种类和范围;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以批复形式回复申请试点单位,确认其试点收集资格。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立台账。各县(区)分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要对辖区内小微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未纳入全国固废系统的产废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弄清产废情况,确保不漏一家,将排查情况报市局土壤科。
(二)确保安全。各县(区)分局要定期与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将小微企业申报转移情况通报交通、公安等部门,强化部门联动;要重点关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及去向,以防范危险废物源头流失;要依法严查企业有不按规定贮存、超期贮存、虚报瞒报、私自倾倒、非法处置行为,结果及时上报市局。
(三)规范运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试点收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辖区内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废进行安全合规处置,加强对试点收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做好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对试点单位危废收集情况、贮存安全、转移处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
试点工作期限暂定为一年,自批复下发之日起生效。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要及时将季度经营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上报上一季度经营报告)和年度经营报告(每年12月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土壤科。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试点单位季度和年度经营报告以及现场检查等情况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估,实时跟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拓展收集试点工作或进行调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试点工作停止,并对试点单位予以调整。
附件: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种类表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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