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试行 )》(以下简称《清单》)发布,对10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这份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免罚令”,用具体化、标准化的清单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在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也将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据介绍,《清单》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类共10种情形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明确当违法行为主体的行为属于所列的10种情形,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予处罚事项中,浙江省注重与地方立法规定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形紧密相连。例如,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当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
此外,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那么,这些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是如何筛选纳入“免罚清单”的?其中,既有地市先行试点,也有省级整体谋划。
早在2019年4月,温州市就出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实现环境执法的“刚柔并济”,为当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此经验探索之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又进行了多方比对与广泛调研,不断对《清单》进行调整与完善。
“我们对近三年全省环境违法行为的分布状况、违法案由、处罚金额等相关情况进行系统梳理,筛选清单事项,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未批先建等发生频率较高的情形纳入《清单》,并同步规定了不予处罚适用程序,确保《清单》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清单》由省生态环境厅与省综合执法办联合印发,增强了执行的权威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领域一场“有温度”的变革,《清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降低环境违法的成本?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免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是首次发现、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对不符合免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仍将严厉查处、有力打击。
据悉,该《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