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要求,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是湖南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9.31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43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06万个,生活源2.58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7.82万吨,氨氮7.23万吨,总氮19.23万吨,总磷2.23万吨,动植物油1.9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9.23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4348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沙市9731个,邵阳市4514个,常德市4095个,益阳市3763个,株洲市3366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7.43%。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509个,农副产品加工业4109个,金属制品业325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5.78%。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45万套,设计处理能力860.37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06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3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0.67万吨,总磷0.0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9.07吨。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975套,脱硝设施279套,除尘设施2648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47万吨,氮氧化物20.08万吨,颗粒物44.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0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016.40万吨,综合利用量4459.7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3.38万吨),处置量1054.2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59.32万吨),本年贮存量585.08万吨,倾倒丢弃量0.03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630.5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32.8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2.9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2150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67家,以稀土矿、锡矿、铅锌矿等矿产为主。
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9.05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铅锌矿、锡矿等矿产,总量为1.80万吨。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6.27吨,氨氮39.47吨,总氮63.41吨,总磷3.79吨,重金属0.15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4.99吨,氮氧化物329.39吨,颗粒物20.94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污水年处理总量25.32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284个,处理污水24.37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61个,处理污水0.76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431个,处理污水0.17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53个,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0.16万吨,氨氮3.23万吨,总氮3.90万吨,总磷0.48万吨,动植物油0.43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25.08万吨,处置量24.47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垃圾处理量1426.62万吨,其中:填埋1224.90万吨,焚烧166.1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5.53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其中单独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10个。设计处置危险废物能力95.87万吨/年,实际处置危险废物33.0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6.04万吨,处置医疗废物3.89万吨,综合利用3.11万吨。
六、移动源
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49.14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2.7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4729.82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5.03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29.16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3.75万吨,颗粒物1.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99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