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肇庆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广宁县北市镇
危废倾倒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首次成功磋商,达成赔偿金额279.463万元。这是肇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
去年12月,北市镇同文村委会湖羊尾、新庆村道路边空地发现露天堆放工业固废20余堆,经测定,其中存在多种重金属超标情况。
广宁县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经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上述工业固废来自东莞市,由刘某宸、罗某光交由龚某柱、林某明将
危险污泥运输至同文村委会湖羊尾、新庆村道路边空地进行非法倾倒,致使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涉案人员5人。
经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达成一致,达成赔偿金额279.463万元,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方案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立即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