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汝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汝阳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刘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常某对120吨有毒废物消除危险、进行无害化处理、赔偿应急处置费等,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常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各并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诉求,责令被告常某消除危险,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悉,2019年6月16日夜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常某伙同杨某、史某、王某、宋某,将120吨废物铝灰由伊川县偷运至汝阳县,非法倾倒至大安村与上岗底村交界处的山沟内。经检测,所倾倒的铝灰中氟化物浓度超标,为
危险废物。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刘钢主动联系被告人常某家属,多次做工作,敦促其家属协助对非法倾倒的120吨有毒废物铝灰粉消除危险,进行无公害处理,最大程度减少环境进一步污染的可能。近日,在检察官、法官的现场见证下,120吨有毒灰粉被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