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啥后果?河南原阳4名被告就为此付出沉重代价。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锋租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厂房,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开始生产农药。被告人刘某在该农药厂投资20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罗某锋将其农药厂产生的10000余吨化工碱性废液未经处理私自倾倒,其中,罗某锋于2017年8月雇佣被告人马某君,刘某于2017年底雇佣被告人毛某虎,用罐车向原阳县S310、S311省道及原阳县春和路沿线、万象路东关排桥等处倾倒
废液,每晚倾倒废液八九吨至十几吨不等,罗某锋支付马某君每车排废液费用130元至200元不等,刘某支付毛某虎每车排废液费用200元,罗某锋额外支付刘某排废液费用每吨100元。经河南中新会计事务所对该厂倾倒废液费用进行审计,排废液支出为1150123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锋、刘某、马某君、毛某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处罗某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马某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毛某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1050123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倾倒废水使用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认为,原阳县地处黄河中游北岸,流域面积广阔,其境内的水体污染对黄河干流的水质安全将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原阳县经济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个别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
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处理,以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原阳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通过对被告人判处严厉的刑罚,极大地震慑了当地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不仅没收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还分别对其并处较大数额的罚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