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固体废物(本程序中所提固体废物均不包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行政许可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移入贮 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能力核查。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转 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范围
(一)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的审批;
(二)省外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的审查意见;
(三)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利用的备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
1.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前,申报单位应如 实填报《固体废物(非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向省 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
(2)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2.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 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 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 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 理;
4.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固体废 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 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贮存、处置 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固体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和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经同意移出的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向 省生态环境厅领取同意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决定 书,并按照转移贮存、处置计划转移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实施转移前应登录省级 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报告转移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时间 等情况。
图 1 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流程图
(二)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
1.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必须提供如下材 料(一份):
(1)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申请表;
(2)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合同;
(3)固体废物转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2.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商请移出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所 在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书面答复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图 2 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流程图
(三)产生或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转移固体废物至 省外利用的,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将固体废物转移计划、利用 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上传至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 平台备案,经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确认后可认定 备案。
四、标准文书
《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五、附则 本程序自 2020年9月1日执行。
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