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危废产业网讯:日前,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力打好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做好全区2018-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等源头监管,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禁止“洋垃圾”入境,确保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刘晓波
联系电话:0471-4632459
邮箱:nmhbtfs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
为全力打好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决守住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基础,强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等源头监管,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工业
固体废物监管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禁止“洋垃圾”入境,确保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攻坚计划(以下简称《攻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立足我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内蒙古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复杂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同时受污染暴露特点及污染的直观程度所限,长期以来,土壤污染未能与水、气摆在同一高度加以重视和防控。前期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未开展过系统的管理、防治、监测等措施,造成我区土壤污染存在底数不清、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为此,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污染防治思路,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基础,结合详查结论,因地施策,切实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结合我区耕地分布和工业企业布局,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重点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地块,既要管好存量,又要控制增量。对污染耕地提出严格的分类管控措施;对污染地块,根据不同用途和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紧扣重点任务及目标,以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有力。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财政投入、激励政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强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任,严格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林业和草原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如部分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有所调整,将根据新的调整对接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布设任务,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全覆盖。逐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周边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自2019年起,耕地周边存在涉重金属镉排放企业的盟市要设置监测点位并开展例行监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协助国家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镉、汞、铬、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冶炼(采选)、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电石法PVC、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以农牧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已有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分年度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各盟市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于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盟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定期向环境、规划部门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禁止供应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高于目前地块的建设用地或将用途变更为居住、学校、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用地。
建立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公安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由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建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盟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盟市生态环境部门,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各盟市要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有针对性地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自2019年起,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炼砷、制革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重点行业企业要制定重金属强制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7.5%。(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要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55%左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鼓励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盟市要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摸清底数,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自2018 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等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实现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由自治区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推动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区域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3个农用地类和2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等参与)
五、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防治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盟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十三五”期间,各盟市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公报。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盟市要在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职能的机构设立实质性土壤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结合机构改革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行政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支持能力。(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实行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结合相关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自治区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盟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委、审计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