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这是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规定的,是我国法律的要求。
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
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 不属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申报登记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有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通过申报登记,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2 有利于完善申报内容,丰富决策支持信息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 有利于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进一步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