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
全程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广西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 〕266号),形成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跨境转移倾倒以及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合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 年 11 月 28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高发态势,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7〕196 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桂政函〔2017 〕162 号)的职责分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区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压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摸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情况;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分类科学处置,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能力;排查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压实责任,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聚焦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工信、住建、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产生 、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源头排查、存量清查、能力调查。开展源头排查 , 全面摸清企业产废情况 。将石油化工、皮革 、合成革、电镀、铅酸蓄电池、垃圾焚烧、有色冶炼、电力、金属矿山采选、电解锰等行业作为排查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分行业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排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广西固体废物监管信息平台上及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若排查中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相关数据有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缺补漏。开展存量清查,全面摸清倾倒处置情况。将主要河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沿湖沿库、交通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环境和人文敏感区作为清查重点,重点清查 l00 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体积在 500 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
开展能力调查,全面摸清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调查了解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处置规模和运行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运行情况、处置能力与设施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不足、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
(二)妥善处置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
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问题,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信、住建、环境、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分类 、核查、鉴别等工作,制定“一点一策”整治工作方案并依据环境风险程度列出优先整治清单,明确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 ,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对于能够查明来源的,责令非法倾倒单位限期整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无法查明来源的,由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限期整治。
对于重量在 100 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或当地政府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规范设置贮存处置场,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于体积在 500 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住建部门(市政、市容、城管等)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明来源,妥善处置,并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若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做好执法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全面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对于医疗废物,环境、卫生部门要联合迅速查明来源,厘清责任,若责任属于医疗机构的,当地卫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责任属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全面提升处置能力建设
加快一般固体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此次调查摸底掌握的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 、处置情况,科学评估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按照“规划引领 、优化布局、能力匹配、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到“规划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进一步提升优化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的处置能力,补足补齐处置能力缺口。
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广西生态环境“十三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投运,同进督促指导已建成项目尽快投运,发挥最大环境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 号),优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布局,进一步提升优化处置能力和结构,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确保全区的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得到安全处置。同时,合理布局项目,既满足我区利用处置需求,也防止产能过剩,促进我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四)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违法行为
强化部门联防联控。各级环境、公安、交通、海事、工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 。环境部门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充分发挥证据固定、提取、监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交通、海事部门主动提供涉嫌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情况;公安机关加快办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突出重点打击对象。重点打击三类违法对象,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单位或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的;二是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未按规定收集 、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三是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充分发动公众参与。大力宣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知识。鼓励、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倾倒、转移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开,对举报线索逐一登记、限时排查,查处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固体废物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依法依规重拳打击。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五)强化危险废物全程监管
突出源头严防。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充分论证项目危险废物处置可行性,审慎选择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难的项目落地我区。项目环评审批严格审核环评报告提出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 、污染防治措施等;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要求。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版)》发布后批准的在建或未建项目,要对照新名录,对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行政审核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2016 年以前审批的项目,各级环境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而环评文件中确定按照副产品或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 ,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提请上级环境部门予以纠正。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同级审批部门组织或企业自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落实过程严管。对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加强监管;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要实行全过程严管;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同时,要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依托广西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危险废物动态监管,确保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全过程留痕,有迹可查。
实行后果严惩。结合我区各专项行动,提升执法的精准化、高效化,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设,将涉危险废物严重违法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和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各市从 2019 年 7 月开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将上一季度相关数据通过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继续登录广西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当月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数据,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和水平。
持续开展规范化考核。按照《2018-2020 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环境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达标企业,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
加大重点危险废物的整治力度。各市持续开展危险废物存量清零专项行动,将贮存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 1 年的、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贮存危险废物种类在我区无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列为重点清理对象,实行“挂单销号”制度,综合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跨区域转移处置等方式,加大存量危险废物的清理力度,切实减少危险废物贮存量。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注重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环境、公安、工信、住建、
交通、海事、卫生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合机制,定期通报案件执法开展情况,持续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地的机会,调整设立固体废物管理专门机构或明确承担科室,选配业务骨干充实管理机构,积极培养固体废物管理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四)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环境部门会同工信、住建等部门督促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单位细化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如实申报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五)严格落实督查问责。自治区环境、工信、住建、卫生 、公安、交通等部门适时组织对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检查,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对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将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四、时间安排
(一)确定方案阶段(2019 年 2 月)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 2019 年 2 月2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要开展全面大排查,将本地区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排查情况汇总及总结报告,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生态环境厅。
各市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等问题,应将“一点一策”整治方案,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9 年 2 月—长期)
各市(县、区、市)按照贯彻落实方案开展工作,对采取的工作措施、检查开展情况与成效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信、住建、公安、卫生、交通、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开展工作,于每年 12月 10 日前将本部门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