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深化与落地,各机构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近日陆续出台。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生态环境部的“三定”方案已经出炉。
相较于原环保部,生态环境部在名称上增加了“生态”二字,这一变化在此次“三定”方案中有明确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在更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后,明确为环境部的21个内设机构之一。
生态环境部的21个内设机构中,新成立的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分别整合了原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职能,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增设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整合多部委职能
新出炉的“三定”方案明确,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定”方案明确,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十五项主要职责。
“三定”方案指出,生态环境部将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同时,生态环境部的职能转变还包括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纳入内设机构
在主要职责有增加整合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有变化和增加。在“三定”方案明确的21个内设机构中,相较原环保部,新设或更名的机构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
按照“三定”方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016年1月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式亮相,由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此后中央环保督察持续推进,从2016年1月中央环保督察在河北省开展试点以来,自2016年到2017年的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已完成对全国31省份的全覆盖,问责人数超过1.7万。
此次新成立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由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演化而来,并且意味着中央环保督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中编办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中央督察组和将来所有的督政任务都由督察办公室来承担,来统筹。”2017年3月,时任环保部部长的陈吉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说。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曾在今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再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将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不断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成立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则分别整合了原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职能。
“三定”方案规定,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此次新增设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则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此外,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综合司
(四)法规与标准司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六)科技与财务司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八)水生态环境司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二十)国际合作司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