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沛县先后公开开庭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二审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两案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荣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筱筠出庭参加诉讼。
2015年,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安公司)明知黄某峰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以明显低于处理成本的价格将其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危险废物(硫酸废液)交由黄某峰处置,黄某峰又低价交给何某义,何某义再次低价交给王某义,王某义随机联系多名货车车主,分批将83桶危险废物从黄某峰存放处运走,进行非法处置。
其中,魏某东运出15桶至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倾倒3桶后,将其余12桶共计17.1吨硫酸废液丢弃在案发地。案发后,丢弃的12桶硫酸废液被其安公司交由某环境净化公司予以合法处置。
一审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涉案各被告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刑罚。其中,黄某峰、何某义、王某义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期间,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安公司、黄某峰、何某义、王某义、魏某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今年5月向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倾倒在沛县境内的3桶危险废液及非法运输、处置的68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徐州中院院长马荣等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各被告的答辩,分别对已倾倒的3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计算、被告应否承担68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环境损害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调查。
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的3名技术专家和被告申请的两名技术专家共同出庭,对已倾倒的3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计算发表了意见。人民陪审员针对12桶硫酸废液处置机构的选取等问题,向被告进行了询问。
两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韩东良 李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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