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法律要求
第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特别提示:
企业在选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单位的时候,不但要关注许可证有没有的问题,也要关注许可证内记载的许可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有效期限。如果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也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接收地区同意方可转移。
第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备案。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违法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
违法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受到信用惩戒,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part 1. 信用惩戒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属于环境保护失信行为。
2016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环境保护失信人,限制或者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并将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相关失信行为。
part 2.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节选),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九)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part 3. 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三)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重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
【特别提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