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全面清理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回头看”,严厉打击全区固体废物倾倒江河、水库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推长办《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第62号)、《重庆市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工作方案》(渝两带一路办发〔2018〕12号)、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室《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1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为导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立行立改原则,深入清理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等违规犯罪行为,促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全面摸清全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基本情况,厘清全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在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彻底清理整治现存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倾倒和堆存固体废物行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控固体废弃物。
三、保障措施
潼南区全面清理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清理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废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
四、具体目标与责任
(一)排查目标与责任
1. 存量排查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拉网式排查辖区范围内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存量情况。做到辖区内排查工作无死角、无盲区。(鉴别危险废物由区环保局指导)
2. 源头排查
(1)由区环保局牵头,排查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汽修行业除外)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以及企业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
(2)由区交委牵头,排查全区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以及企业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
(3)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排查全区医院和诊所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情况,以及申报管理、跨省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
(4)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排查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
(5)由区城管局牵头,排查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跨地区转移和处置情况。
(6)由区水务局牵头,排查全区沿江沙石贮存、转运情况。
(7)由区商务局牵头,排查全区废品收购行业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3. 运输排查
由区交委牵头,调查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表格自制)。
4. 处置能力排查
由区城管局牵头,排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及其他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处置能力建设与设施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整治目标与责任
1.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类:由区城管局负责,清理整治城区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治辖区内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同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确保无新增点位。区城管局负责,及时对各镇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进行规范清运处置。
2. 医疗废物类: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核实倾倒单位或个人,责成当事单位限期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清理并转运至指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移交环保、公安机关查处,不能落实责任单位的,由区卫生计生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规范处置。区卫生计生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规范联单管理,杜绝非法转运及倾倒医疗废物行为。
3. 危险废物类:
(1)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清理整治:由区交委牵头,核实未按规范处置或倾倒、转卖废机油的汽修厂或个人,责令当事单位限期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清理并转运至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移交环保、公安机关查处,不能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区交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清理并转运至指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实现全区所有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坚持对非法转运、倒卖、倾倒废机油的 “零容忍”态度。
(2)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清理整治:由区环保局牵头,清理整治工业企业危废非法倾倒堆存行为,核实倾倒单位或个人,责令当事单位限期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清理并转运至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办。不能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区环保局委托由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清理并转运至指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坚持对非法转运、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 “零容忍”态度。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由区经济信息委、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全区范围内未按规范处置、堆存或非法倾倒、转运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规范处理,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移交环保、公安机关查处。对其它不能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城投集团等单位配合,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分类处理。区经济信息委、区国土房管局要督促全区工业生产加工企业、非煤矿山,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做到规范存储、用途明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台账,规范处置、堆存工业固体废物,杜绝非法转运及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
5. 道路建设类:由区交委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全区道路交通建设现场及周边遗留的沥青、挖补废弃混泥土、废水泥袋、废渣等固体废物进行清理整治,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规范处理,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移交环保、公安机关查处。不能落实责任单位的,由区交委负责按类别规范处理。区交委要督促正在施工的道路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好废渣、废水泥袋、挖补废弃混泥土及沥青等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规范废弃物倾倒点,建立固体废物去向台账,杜绝乱堆、乱丢固体废物的行为。
6. 污水处理厂污泥类:由区城管局负责,核实倾倒单位,责令限期规范处理,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移交环保、公安机关查处,不能落实责任单位的,由区城管局负责按规范处理。区城管局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管理,杜绝非法跨地区转移和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行为。
五、时间进度
(一)7月6日前,各牵头责任部门明确清废行动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并将联络人员相关信息分别报区环保局。
(二)7月9日——7月20日,各牵头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完成相应类别固体废物存量的点位排查、源头排查、存量排查、处置能力排查等工作。各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立查立改、限期整改。各牵头责任部门排查报告、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7)、问题台账和整改方案于7月20日前报区环保局汇总。
(三)7月23日—7月31日,各牵头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完成相应类别固体废物存量的清理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并在7月31日前将清理整治及追责问责情况报区环保局汇总。
(四)8月1日—8月15日,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督查室配合,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实地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假整改、整改不彻底、隐瞒问题、监管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调度。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清废行动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单位主要领导要牵头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确保排查到边、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二)加强执法协作。建立由区环保局牵头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对非法妨碍排查、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清废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案件办理。区公安局要加大对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处置固体废物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快相关案件侦查、办理,及时予以披露,强化震慑。
(四)加强督办追责。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清废行动的督查督办,对整改推进迟滞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