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市、州水利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前形成《重点区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市、州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六)各市、州住建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