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钦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需对该案件中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市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钦承担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费共人民币185576元,桂平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钦在桂平市社坡镇经营腐竹加工场,为节约成本,于2017年11月从广东东莞市拉了两货车约36吨皮革碎料回来作为加工腐竹的燃料。皮革碎料燃烧后形成废渣,杨某钦没有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就露天堆放在其房前的竹根处,对堆放废渣的地方也没有采取防渗、防散、防雨等措施,导致环境污染。
经称量,废渣为10.94吨。贵港市环境监测站对杨某钦非法倾倒处置的废渣进行采样监测分析,意见为废渣中含有铅、铬等金属,总铬、铬(六价)含量超标,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1月21日,杨某钦再次请货车拉了21.44吨皮革碎料到其腐竹加工场,在卸货过程中被环保部门查获并扣押。经监测,该21.44吨皮革碎料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代码193-002-21的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某钦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