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将危废跨省转移联单的发放工作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局。
一、关于联单发放及企业报送工作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联单的发放工作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移出单位)联单报送地址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已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领取联单的,运输完成后的联单报送地址不变。
二、明确跨省转移审批事项流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取得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通知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发放联单,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通知移出单位领取联单。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地区。移出单位联单领取人凭借移出单位开具的联单领取委托书领取联单。
三、明确联单编号编制规则
联单编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为便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的管理,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在联单编号前加SD-(如“SD-3701080001”)的办法区别跨省和省内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四、建立跨省转移工作联动机制
建立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联动机制,确定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建立联单发放适时更新、及时通知制度,确保跨省转移工作的高效、联单发放工作的便捷。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名单请于2018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五、加强对联单报送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要指定专人对联单发放及移出单位报送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汇总转移数据。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要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