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年来百余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总体情况。红星新闻从发布会上获悉,最高法先后发布15批共135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法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中选取了10起案例,已经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分析指出,这些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10起典型案例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对于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总体发布情况,王旭光介绍,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初步建立,年均发布三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类型是点多面广,涵概了所有的诉讼类型,涵盖了所有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的价值功能得以彰显,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王旭光举例,如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这几个案件先后入选当年度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
王旭光还提到,最高法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中选取了10起案例,已经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典型案例体现加大环境犯罪成本等预警功能
“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王旭光介绍,典型案例体现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环境犯罪成本,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警示功能。
如在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
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王旭光说。
另外,典型案例还体现全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了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
企业生产时消极污染亦属排放污染物行为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王旭光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
王旭光举例,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因原油泄漏致使农村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
再审法院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并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探索,最终改判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农业水产健康养殖,彰显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
通过建立计算模型确定了环境损害数额
王旭光说,这些典型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门裁判规则。在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规则细化为“原告证明’有可能’+被告反证‘不可能’”,既探求了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制度目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体现出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解释意见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方面的勇气和智慧。
在专业事实查明问题上,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法院应积极寻找替代方法,拓宽证据形式,依法行使裁量权或者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专业事实。在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借助养殖手册这一证据以及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通过建立计算模型确定了环境损害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