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擅自转移
工业废物可拘留。
6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个人随意倾倒可罚两百以下
现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健全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草案第三十八条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具体包括,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是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在处罚上,草案亦作出了相关明确,比如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草案规定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可被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工业危险废物可拘留,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还要求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循环利用,保障消纳处置安全。
草案第19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在法律责任上,草案要求落实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比如,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同时,《草案》删除了危险废物排污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