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 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这些行为中包括“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