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深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到场监督。根据协议,由信隆公司负责因其违法排污而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长期困扰着环保领域的难题,随着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签订,在深圳宣告破解。根据协议,政府不再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买单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真正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一条公理,也是常识。早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这条原则在此后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在执行层面,谁来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来提起索赔,却成了一个难题。难题久拖不决,企业责任无法追究,最后只能由政府买单。政府买单也就是公众买单。公众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让受害者买单,而施害者却毫发无损,显然不公平!
为破此困局,深圳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衔接机制,2018年原市人居环境委与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方案》,建立驻点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交流工作机制,驻点检察官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进行工作监督、指导,与环保部门共同讨论、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签订,就是这一创新机制的成果。通过这一机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主动申请获得市政府授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信隆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污染企业的责任因此得到及时追究,起到了惩前毖后的作用,也令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得到了维护。
生态环境污染之痛,不会因为责任得到追责或者受害者收到赔偿便可完全平复,其实最重要的一步还在于环境修复。这也是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一处亮点。治理修复,是协议的首要内容,凸显协议剑之所指,在于恢复生态,维护环境,而不是以罚代管,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6月5日,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更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这些新规定新要求与深圳之前的探索、创新、改革多有不谋而合之处,而来自更高层面的法律支撑,也对深圳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