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土〔2019〕11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合理布局,现将我局发布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4〕127号)予以延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与敏感目标及地表水体之间所需的环境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的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3.2 填埋Landfill
指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填埋场是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焚烧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4 物化处理Physicochemical Treatment
指系统运用物理和/或化学的方法使危险废物资源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过程。
3.5 集中贮存场所Centralized Storage Plant
指区域性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收集并贮存的场所。
3.6 环境防护距离 Environment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危险废物生产车间或装置、未经稳定化处理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边界至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边界及地表水体的最小距离。
3.7 地表水Surface Water
指长江,市管河道、区(县)管河道、镇(乡)管河道、湖泊、以及本市区县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天然水体。
4 指标要求
4.1 自颁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应执行表1环境防护距离限值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应满足相关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
4.2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见表1,物化处理分类按附录A执行。
表 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
4.3 对多种处理处置方式以及多种类别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4.4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参照表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的基础上,最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分类
表A.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
注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分类主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修订或补充进行相应调整。
注2:表中未列出上海市暂不涉及的 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HW15爆炸性废物、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和HW28含碲废物(污泥、渣)等四类危险废物。如处理处置工程涉及上述类别,应根据具体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